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的通知》,再一次嚴格社會保險征繳政策。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且責令限期改正無效的,甚至可按法定程序從其金融機構賬戶上直接劃撥應繳費用,以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通知》要求各地在加快推進“全民參保登記計劃”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各地不得限制從業(yè)人員參加職工社會保險,不得以招商引資等為由減免企業(yè)社會保險義務,不得突破省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對擅自采取的一次性前補社會保險費、降低繳費基數、選擇性繳費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要立即清理和糾正。把社會保險費征繳政策執(zhí)行情況納入省對市、縣社會保險基金補助、省級調劑金分配考核內容,對政策執(zhí)行不到位的,將視情扣減基金補助和省級調劑金。糾正少數用人單位將其職工轉為靈活就業(yè)人員參保的違規(guī)做法,進一步完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社會保險費等方式,簡化征收流程,方便參保對象繳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責令限期改正無效的,地稅征收機關可依法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按照法定程序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應繳納的社保費。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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